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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亡后亲属有哪些待遇?
转自:一览英才网 时间:2011年10月31日16:26

    近日,广安熊女士来电咨询:我丈夫在广安市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当车工,平时晚上及休息日经常加班。今年8月15日,我丈夫在上班时突发心肌梗塞,马上被送往附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现因我丈夫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应该按什么待遇发放抚恤金等问题,我们家属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公司坚持说我丈夫的死亡不算工伤,因为是不在工作时间死亡的。请问,我丈夫的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家属可以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标准是多少?

  就广安熊女士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熊女士丈夫的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国务院2011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因熊女士的丈夫是在工作时间突发心肌梗塞,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从发病到死亡没有超过48小时,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熊女士及其他近亲属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申请领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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