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我于2009年3月进入某公司工作,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公司按时发放工资,并给我办了社会保险。但今年初,我们部门更换了负责人,新负责人与我在工作上的分歧大,考虑到长期工作不开心,我打算辞职。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否要求获得失业保险金?公司是否需要向我支付经济补偿?袁先生
袁先生:
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在单位无法定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无经济补偿。
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若你仅因为与新的部门负责人有矛盾,工作不开心的原因辞职,可认定为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关于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在法定情况下可获得经济补偿,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因此,若用人单位无上述情形,你主动要求辞职的,单位无须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