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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转自:一览英才网 时间:2011年11月29日16:13

    案情

    去年3月甲(因自己当时的身份证已到期)借用亲戚乙的身份证进入A公司工作。同时以乙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6月甲在工作期间不慎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甲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伤害依法属于工伤,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中,A公司以其厂名单里并无甲而只有乙,其与甲并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但A公司对甲在其厂里工作并无异议。

    分歧

    在审理中出现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甲与A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虽然甲以乙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存在欺诈行为,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按合同法理论,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是很显然,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因为这时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也即只要有实际用工即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甲与A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甲以乙名义进厂存在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故甲与A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

    评析

    劳动关系的确立以用工为标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甲虽以乙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甲实际在A处务工,因此甲与A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借用他人身份证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来源:山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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