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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法律制度之“伤”
转自: 时间:2012年04月01日10:52

    经常感到疲倦,忘性大;突然觉得有衰老感……这是过度劳累的典型症状。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感觉自己时间不够用。表面上看,这好像是由于不同工种、工作环境造成的,但实际上,从根本上来讲,这是一种社会制度之“病”。

    仅从法律上来讲,我国《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可谓超前,首先,法定周工作时间居于世界领先水平,规定每天加班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而在美国,除规定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外,对加班时间的上限并没有硬性规定。

    其次,我国还规定了较高的加班工资。比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 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的,如果不能调休,也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 的工资报酬。

    严厉的加班时间和高标准的加班工资支付,却难以抑制职场普遍存在的“加班”现象。在劳动价值相对低廉的情况下,法律的这些规定只能是“口惠而实难至”。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在应聘的时候,通常会关心企业是否有加班的机会,因为如果没有加班机会,他们就无法赚取更多的收入来养家糊口。

    而对用人单位来说,虽然员工加班成倍支付工资也会使用工成本上升,但是相对于招更多的员工可能导致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培训费用、食宿费用成本更大程度的上升相比,用人单位更倾向于通过让员工加班的形式来降低成本。于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加班的问题上形成了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两厢情愿”状况。

    因此,造成劳动者“过劳”的根源是法律制度之“伤”。关于劳动时间进行强制规定实践证明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治疗这一制度之“伤”的关键是“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通过这一机制提升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水平,才能让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金钱与健康之间做出合理的选择。

 


(编辑:杨艳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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