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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优惠政策解读
转自: 宝安日报 时间:2012年05月17日14:21

    为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新出台的《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的,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可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如下补贴:

    (一)岗位补贴:在岗残疾人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850元,不列入工资计算。

    (二)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残疾人,其社保补贴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本市户籍人员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中单位承担部分的80%(四舍五入取整数)。

    (三)招用奖励: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残疾人的奖励为每月200元。

    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一)认定就业困难残疾人。经程序认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需要提交《深圳市就业困难残疾人认定申请表》、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失业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等材料。

    (二)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并办理用工手续。

    (三)申请补贴和奖励。用人单位在用工每满3个月后的次月15日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通过年审后再进行申请),向认定为就业困难残疾人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和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补贴及奖励审批表》、《深圳市就业困难残疾人认定申请表》、《深圳市用人单位在岗就业困难残疾人情况汇总表》、申请单位的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缴交社会保险费清单、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员工本人的银行工资存折、就业困难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相关用工证明资料(验原件)、就业困难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拨付补贴和奖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后,对拟补贴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在岗工作的情况进行核定,并报区残联批准,区残联批准后将社会保险补贴、奖励拨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将岗位补贴拨入残疾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优惠政策需注意事项

    一是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安排的就业困难残疾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奖励;集中就业单位按所安排的就业困难残疾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奖励。二是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及奖励计发期限不超过6个月。三是岗位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社保补贴和奖励划入用人单位账户,其中社保补贴实行“先交后补”方式。


(编辑:杨艳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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