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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国特色的最低工资标准
转自: 时间:2012年05月29日14:50

   截至今年“五一”劳动节,已有北京、上海、四川、江西等14个省区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市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最高,达到1500元。

   最低工资标准,从它的诞生起就一直遭到相信市场的经济学家反对。在自由的劳动力市场上,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技能水平索要工资,如果他们索要的工资低于他们实际创造的价值,企业有利可图,那么技能低、年老、体弱之人也可通过低工资就业。如果高于他们实际创造价值的最低工资标准被强制执行,企业必须付给他们的工资就多过这些人所创造的,企业就宁可不雇佣这些人,停止生产以避免亏损。劳动价值低于最低工资的人将可能完全没有机会被聘用,岗位价值低于最低工资的工作机会也将不会再出现,造成所谓的“制度性的失业”,而最低工资标准这种价格下限在经济学上存在着绝对的社会福利损失。

   至于通过规定最低工资,把支付低工资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淘汰掉,“强迫”企业转型升级,就更是荒谬之谈。第一,产业升级是资本积累、劳动力素质上升、技术发展、创新、制度的共同作用,通过提高企业成本的办法绝不可能实现产业升级。第二,最低工资法淘汰的是低素质劳动力,而充分的就业是整个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

   实际上,这不仅是理论上,而且也是实际经济中的现象。根据香港《文汇报》的报道,香港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一年,全港雇员整体工资获上调8.5%,低薪则更加明显,清洁、保安等行业加薪近25%.但工会也指出,最低工资法案的负面效应也显现出来,雇主调升薪金之余,对雇员的要求相应增加,以致高龄等弱势雇员被裁。

   最低工资法虽然有这些负面效应,不过我们并非生存在完美的市场经济的假设中,而生存在现实的环境中,所以,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毫无可取之处。

   首先,我们具有人的价值观,并非纯粹的经济理性动物—不但会研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也会仰望星空寻求“道德与情操”。从这个意义而言,最低工资标准体现了一种价值观,即每一个工作的人,都应该体面地活着。不能提供体面生活的劳动岗位是不人道的,即使这个岗位创造的价值很低。所以最低工资法案在全球多个自由市场国家都存在,美、英、法、德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均有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从现实经济政策考虑,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障标准必然是关联的。为了价值观,我们放弃“不劳者不得食”的理念,实施普遍的社会保障;那么,即使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障标准必然成为实际上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必然和社会保障标准拉开差距,随社保标准而水涨船高,否则就会造成养懒人的局面。

   更有趣的是,我们不仅生活在现实的经济环境中,我们还生活在中国的现实的经济环境中,于是,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有了中国特色。

   由于真正的工会等可以帮助员工寻求工资协商的机构被实际上取消了,员工、特别是底层员工很难集聚起来和资方协商工资,所以,在中国,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看作是一种政府代表的集体协商,必然对于中国劳动者缺失的议价权是个正面的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这是一种对不完善、缺乏法制的市场的补充。

   必须指出的是,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过程中,全程由政府主导,企业的声音很小。这就会造成政府的目标成为主要考虑。最低工资标准反映了一地的经济发展,为了凸显地区经济的发展,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低、增速快慢就成了地方官员考虑的重点。他们倾听的不是地方企业的呼声,而是自己当政的地区工资标准在全国排什么位置,今年排位多少,超过了多少兄弟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也就变成了一种竞争,尚缺乏公开透明的依据。在这个机制作用下,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超过当地企业实际所能承担的。

   不过,同其他所有政策一样,中国式特色的最低工资标准自会有中国式特色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来化解。在基层劳动监管部门的默认下,实际上,别说对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对于劳动法,都有大量的灰色空间存在。超时加班、各种岗位罚款都可以轻易化解最低工资标准,更不用说很多地方甚至劳动合同都不用签。这些劳动法、社会保障标准之中的灰色现象,在北上广等大城市中也有存在,至于中国其他的法治环境更差的地区,就更为普遍了。因而,最低工资标准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被这种执法不严的灰色空间抵消,进而一部分社会福利就转化为执法官员寻租的空间。所以,真正提高劳动者福利的办法,还是在于加强单个劳动者的权利、提高他们依法协商自己个体工资的能力。

来源:致信网


(编辑:杨艳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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