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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否应纳税
转自: 时间:2012年06月05日10:15

   【案例】  
     2008年6月,小张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期限三年。2010年8月,公司因因业绩不佳进行裁员,裁到了小张的身上。公司经理与小张商谈后,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给小张
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双方就该笔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分歧。
   【夏燕峰律师分析】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那么对于经济补偿金是否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缴纳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
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钻法律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行为,国家又规定,超过当
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小张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对于超过部分的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税额的具体计算办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
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法条】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
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
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编辑:杨艳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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